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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 2005.11.4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成立大會〉 通過
  • 2006.2.17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2010.2.26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2019.5.21 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2020.5.27 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宗旨如下:
    • 秉持創校精神追求永續發展,活力創新延平特色。
    • 維護教師權利及應有尊嚴。
    • 保障教師工作與福利。
    • 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 協助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 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
    • 促進教師、學校行政、家長之間的聯繫及和諧關係。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75號(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所在地)。
  •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依教師法規定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教師尊嚴。
    • 依教師法規定協助本校教師解決教學問題。
    • 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發揮溝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 依教師法規定與校方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 依教師法規定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 維護本校教師進修之機會,舉辦對本校教師之各項服務及活動。
    • 維護本校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法令推動各項行政事務。
    • 依教師法規定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 依教師法規定制定教師之自律公約。
    • 其他有關教育法令規定應行辦理事項。
  • 第二章 會員

  • 凡本校聘任之專任教師皆得申請為本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申請人應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乙份,送交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 對會員大會之發言權、提案權、連署權、表決權。
    •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申訴及請求調解糾紛權。
    •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與福利。
    • 其他依章程所定會員應享之權利。
  • 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章程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 繳納年費。
    • 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 協助推展本會各項活動。
    • 其他依章程應盡之義務。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監事會調查屬實者,經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其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永久除名。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 未盡會員之義務。
    • 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
    • 會員逾期經催繳仍未繳納年費者,即予停權。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 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出會。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 退休。
    • 喪失本校專任教職者。但經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認定非為會員過失者除外。
    • 無故欠繳年費連續達二年者。
  • 會員經除名或出會時,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並有質詢之權。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追認會員申請入會。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出。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擔任組長<含>以上行政職務者,當選理事及監事員額不得超過理事及監事各總員額三分之一。

    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多寡,由理、監事候補人遞補,任期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經遞補後仍不足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理事長及監事主席均不得兼任校長、副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會計主任、資訊室主任或其他處室主任及各處室之組長、董事會秘書等行政職務。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大會之決議。
    • 審核會員入會申請。
    •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 本會財政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
    • 擬定本會會務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 與監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 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長之選舉應於理事產生日起十日內,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負責理事會之召集,依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本校校務會議之當然代表。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本會會務之執行。
    •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 審核本會年度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 與理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 議決監事或監事主席之辭職。
    •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之事項。
  • 監事主席之選舉應於監事產生日起十日內由監事互選之。監事主席綜理監事會務並負責監事會之召集。
  •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ㄧ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原前任理、監事人員之三分之二。如超過則依序由得票數較高之理、監事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理事長、監事主席選舉產生日起至次屆理事長、監事主席產生日止。

    一人同時獲選理事、監事,由當選人當場擇ㄧ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理、監事應親自準時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無故未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 本會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兼本會發言人,另設文書、總務、研發、活動、資訊等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理、監事不得充任會務人員。

  • 本會理、監事及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代表本會參與校外與本會有關之業務,得酌予車馬費及誤餐費。
  • 第四章 會 議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兩種。

    定期會員大會每學年五月份召開,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改選理、監事。

    臨時會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 理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得經監事會之決議,函請理事長召集之。
    • 會員五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提議,並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長召集之。

    會員大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超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各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解除理、監事之職權。
    • 會員之除名。
    • 本會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提案經出席會員超過半數以上決議認定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行使職權,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定期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由會員自行召集之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 理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經理事過半數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理事會。

    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應於第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日起十日內召開並完成新舊理事交接。

  • 理事會、監事會各應有全體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監事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經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或列席理事會議。

    每屆第一次監事會應於第一次會員大會舉行日起十日內召開,並完成新舊監事交接。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

    各項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 300 元與常年會費新台幣 200 元正。

    常年會費:第二年起每年繳常費新台幣 200 元正。

    學校或政府補助。

    捐贈或贊助。

    其他合法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ㄧ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本會於解散後,得賸餘財產全數歸屬台北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辨理。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