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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計畫

壹、依據

  • 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
  • 10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237900號令。
  • 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章程。

貳、目標

  • 落實辦理學校特殊教育工作,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整合性輔導與服務。
  • 宣導特殊教育理念、提昇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
  •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使其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參、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肆、期程:一年

伍、職掌與工作內容:

主任委員

  • 領導特殊教育之推展。
  • 督導全體教職員工參與特殊教育工作。

執行秘書

  • 負責推動及督導學校特殊教育工作。
  • 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檢討改進工作缺失。

委員

  • 規劃特教相關課程排課及師資交流。
  • 協助輔導普通班特殊需求學生。
  • 統籌規畫並執行特教生安置、轉銜等事宜。
  • 提供教師及家長有關特教之各項諮詢。

柒、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本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