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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及宣導菸害防制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5 年 5 月 01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8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40955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依學生手冊第第十二條第7項規定凡”喝酒(及含酒精成分飲品)、吸食各式(電子)菸品、嚼檳榔或賭博者。”經查獲將處以大過之處份,請同學遵守相關規定,切勿有違規攜帶菸具(含電子煙)及吸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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