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相關規定如附件,請本校師生參閱並遵守規定 發佈日期 2023 年 11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生輔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394 公告內容 一、 依菸害防制法(如附件)暨本府112年3月24日府衛健字第11201106861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相關重要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 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截至目前無經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違者依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 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者依第42條第1、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 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四) 第19條第1項所定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五) 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六) 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或第19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相關附件 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菸害防制法.pdf357.33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菸害防制法.pdf 【2023-11-20】本校同學 參加「2023年第二十屆清華盃化學能力競賽—全國實驗決賽 ... 【2023-11-20】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2年度兒童權利公約教案研發工作坊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