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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4年第12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發佈日期 2025 年 3 月 05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6
公告內容

說 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379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獎項類別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 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 具有績效之學校。
2、 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 個人獎項
1、 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 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 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 本獎項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經本局初選後提送教育部。申請推薦流程說明如下
(一) 推薦對象及基本條件
1、 團體項目
(1) 績優學校獎:本局所轄學校,參與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
(2) 績優團體獎:本市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前開團體之負責人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2、 個人項目
(1) 未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2)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3) 未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推薦方式: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學校、團體於各該單位內進行實質審核後,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函報本局推薦。
(三) 申請表件:表件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1、 填妥推薦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
2、 「具體事蹟」/「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並以第三人稱撰寫,詳實敘明。
3、 「佐證資料」(如獎狀、教材教案、書籍、媒體報導、影像資料等)電子檔、團體之立案證明(學校免附)電子檔、照片JPG檔、影音檔等,函報本局彙辦。
4、 團體獎項請提供團體或活動照片10張;個人獎項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生活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的一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9張。
5、 推薦單位應於「推薦單位意見」欄加註評語,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
(四) 注意事項
1、 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推薦報教育部參加決審者,相關資料不予退還,請自留底稿。
2、 本局未複審核定前,被推薦人有不符初選之基本條件或有不適合遴薦情事時,各推薦單位應主動通報本局。
3、 推薦程序未經學校、團體於各單位進行實質審核,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
四、 請於114年4月25日(星期五)前填具本市「114年藝術教育貢獻獎推薦表」(含推薦表格WORD檔及相關佐證資料之PDF檔 、影音檔等),函報本局彙辦,紙本請一併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北區,請於信封註明「申請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五、 為鼓勵本市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之教師、學校踴躍參加114年度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本局邀請歷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本市得獎者進行經驗分享,報名資訊如下
(一) 教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114年3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假本市松山區松山國小辦理工作坊。
(二) 績優學校獎:114年4月10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假本市松山區松山國小辦理工作坊。
(三) 請有意申請114年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教師、學校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中午前逕至臺北市教師研習網報名並完成薦派,每場次報名人數計50人,額滿為止,全程參與教師核予2小時研習時數。
六、 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李星瑩教師,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1089。
七、 檢附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及本市初選相關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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