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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提升本市20歲以下民眾及青少年對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認知
發佈日期 2024 年 9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0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8月27日北市衛健字第1133021998號函辦理。

二、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如下:

(一)  全面禁止電子煙:

1、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二)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1、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三)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1、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2、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  擴大禁菸公共場所:

1、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全面  禁  止  吸  菸  。

2、新增酒吧、夜店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3、違反規定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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