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提升本市20歲以下民眾及青少年對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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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9 月 04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30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8月27日北市衛健字第1133021998號函辦理。 二、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如下: (一) 全面禁止電子煙: 1、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二)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1、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2、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3、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三)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1、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2、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 擴大禁菸公共場所: 1、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全面 禁 止 吸 菸 。 2、新增酒吧、夜店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3、違反規定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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