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學校為無菸環境,請本校師生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以落實禁菸無菸場所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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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5 月 27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191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及行政程序法第40、165條規定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相關重要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截至目前無經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違者依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42條第1、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第18條第1項第1、13款規定各級學校、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四)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五)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依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或第19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三、對於強勸阻違規吸菸者,倘經勸阻無效,可提供違規行為人資料予衛生局裁處。 四、相關菸害防制衛教文宣網址,請參閱: (一) 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菸害防制專區/衛教文宣庫(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cp.aspx?n=099AA45CF39E0E14)。 (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講主題/菸害防制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the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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